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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青岛市病媒生物防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青岛市病媒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The Qingdao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 ,缩写:QP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主要是由青岛市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爱卫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害生物防制公司〔PCO〕及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卫生消毒杀虫灭鼠药械生产推广应用的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社会性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所: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 52 号《青建.太阳岛》1 号楼 1712 户 ;邮政编码:266033。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以城乡鼠害及蚊、蝇、蟑螂、臭虫、虱、蜱、螨、蚁、仓储害虫、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生物为主要防制对象,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为行业企业和会员服务,动员全市广大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者参与病媒生物防制,不断提高我市病媒生物防制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本协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有害生物防制、消毒等行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会员如果 3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三)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协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协会每 5 年召开换届大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 年,最短不得少于 3 年。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七人,秘书长(副会长兼)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本协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 70 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 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自清算结束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3 月 20 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市病媒生物防制协会